54个关键问答!解读欧盟《MDCG 2025-5》IVDR性能研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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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8 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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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在欧盟法规框架下的临床研究监管,确保受试者权益和数据科学性,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于2025年发布了《MDCG 2025-5:在IVDR框架下进行性能研究的问答指南》。


这份指南以问答(Q&A)形式,详细解答了制造商和研究申办方在实际开展性能研究过程中最常遇到的54个关键问题,涵盖:


  • 性能研究的定义及基本原则;

  • 哪些研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或通知;

  • 干预性研究、伴随诊断研究、仅用剩余样本的研究的合规判断;

  • 重大变更与多国研究流程管理;

  • 与伦理审查、患者保护、研究文档准备相关的法规要求。


本篇文章知汇将为您详细解读该指南,帮助IVD制造商理解相关法规与条款,更好的提升申报合规性与研究设计质量。








health.ec.europa.eu/document/download/f22f559b-dee5-43b4-9595-3ccdcca9f7ad_en?filename=mdcg_2025-5_en.pdf


01
什么是“性能研究”?

“性能研究”是指为确立或确认一项器械的分析性能或临床性能而进行的研究(依据IVDR2(42)条定义)。


性能研究需以器械为研究对象,并以生成性能数据为目标。此类数据可能来自于新鲜样本、历史样本、数据库、既往患者数据或人工样本。

02
什么是分析性能研究?

分析性能研究是为了确立或确认IVD检测或测量特定分析物能力的研究。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数的确定:


  • 分析灵敏度;

  • 分析特异性;

  • 准确度(由偏倚与重复性决定);

  • 检测限和定量限;

  • 线性范围;

  • 截止值(cut-off);

  • 样本采集与处理条件;

  • 内源性/外源性干扰及交叉反应控制等。


分析性能研究所产生的数据,是评估器械在IVDR附录I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中对分析性能要求的主要依据。

03
什么是临床性能研究?

临床性能研究旨在验证IVD是否能与特定的临床状况、生理或病理状态相关联,主要面向目标人群与预期使用者。这类研究关注如下指标:


  • 诊断灵敏度;

  • 诊断特异性;

  • 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

  • 似然比;

  • 健康与患病人群中的预期值。


临床性能研究用于补充分析性能不能解决的方面,是IVD临床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04
是否总是需要进行分析和临床性能研究?

通常,分析性能必须通过分析性能研究进行确证。临床性能则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确证:


  • 临床性能研究;

  • 同行评审的科学文献;

  • 常规诊断经验。


但除非能充分合理地说明为何可以仅依赖文献和既有经验,否则必须进行临床性能研究。MDCG 2022-2提供了关于IVD临床证据的一般原则指导。

05
IVDR适用于哪些类型的性能研究?

只要研究满足IVDR中“性能研究”的定义,无论由谁实施(即无论申办方是谁),都受到IVDR57条的监管。57条规定了:


  • 用于研究的器械需符合GSPR,除非该项性能正是研究目标;

  • 研究实施的情境与方式;

  • 对受试者的保护;

  • 数据的采集、处理与隐私保护。

06
在什么情形下,一种检测方法被视为IVD产品并受IVDR监管?

当制造商或申办方赋予该检测方法以医疗用途,并且满足IVDR第2(2)条对IVD的定义时,该产品即视为IVD,受到IVDR监管。

07
谁负责定义IVD的“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由制造商负责定义。


但如果申办方在研究中赋予一项产品某种医疗用途,并满足IVDR第2(2)条中IVD的定义,那么该申办方就可能成为IVDR意义下的“制造商”,并承担相应义务(参见附录XIV第1章第4.1条)。

08
性能研究要求从何阶段开始适用?

只要研究的目标是建立或验证器械的分析或临床性能,就属于性能研究,需遵守IVDR57条规定。


早期设计验证研究,如果并不涉及性能测试,而是确定产品规格的,则不属于性能研究范畴。一旦进入验证设计阶段,就算进入性能研究范畴。

09
仅在欧盟医疗机构内制造与使用的IVD是否必须遵守IVDR性能研究要求?

若该IVD满足IVDR5(5)条所列所有条件,可豁免IVDR整体要求(即“院内豁免”)。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中,性能研究仍受IVDR监管:


  • 用于验证新器械或扩展用途,而此时产品尚未满足GSPR中关于分析/临床性能的要求;

  • 用于在其原有用途范围内进一步验证已合规器械时,则可继续豁免。


因此,是否适用豁免条款,需结合用途、设备现状和数据缺口综合判断。

10
“仅供科研使用”(RUO)的产品能否用于性能研究?

RUO产品可用于性能研究中,但前提是该产品未被赋予任何医疗用途。


若该产品(如试剂、仪器或软件)被赋予了医疗用途,并满足IVDR第2(2)条的IVD定义,那么即便其最初被标注为“仅供科研使用”,一旦用于研究中具有医疗目的,就不再是RUO产品,而应视为IVD产品,需遵守IVDR的要求。

11
谁可以作为性能研究的研究者?

根据IVDR2(48)条,“研究者”指的是在性能研究现场对该项研究负责的个人。


在一项性能研究中,样本采集与样本分析可能分属不同的场所(详见Q20)。每个场所均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即研究者。


IVDR规定,研究者必须是在相关成员国中被认可的专业人士,且具有足够的科学知识和病患照护或实验室医学经验。

12
在联合研究中(如同时涉及药物临床试验和性能研究),谁是性能研究的研究者?

在联合研究现场,申办方可:


任命不同的研究者分别负责性能研究与临床试验/临床研究;

也可指派同一研究者同时负责两部分工作。


无论哪种安排,被指定的研究者必须符合各自法规(IVDR/MDR/CTR)规定的资质要求。

13
性能研究的安全性报告应如何进行?

IVD性能研究的安全性报告要求详见文件《MDCG 2024-4》,其中包含具体报告模板与流程指引(请参阅该指南及其附录)。

14
基于IVDD(指令98/79/EC)启动的正在进行中的性能研究,是否需要根据IVDR重新提交?

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取决于如下因素:


  • 性能研究的启动时间;

  • 是否涉及重大变更;

  • 是否符合IVDR第110条过渡条款的要求。


具体应咨询成员国主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15
使用“仅供研究用途(RUO)”的产品进行的研究是否受IVDR约束?

有三种情形:


若RUO产品仅用于研究,且无医疗目的(如作为性能研究中辅助工具),则不在IVDR适用范围内;


若RUO产品被赋予了IVD用途,且是研究对象本身,则该产品被视为IVD,需满足IVDR下“用于性能研究的设备”要求;


若RUO产品被赋予IVD用途,但并非研究对象本身,其仍然被视为IVD产品,需满足IVDR关于合规性评估、CE认证等所有义务。

16
以下三种情形,哪些研究属于IVDR下需特殊要求的性能研究?

依据IVDR第58条,以下情形将触发额外监管要求:


  • 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即研究结果可能用于治疗决策(参见Q26);

  • 研究中对受试者实施额外侵入性程序或带来其他风险,即便与样本采集无关;

  • 涉及伴随诊断,但并非仅使用剩余样本。


上述三种情形的研究需满足第58至第77条以及附录XIV的全部要求。

17
哪些性能研究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通知(notification)?

以下两种研究,需进行“通知”:


仅使用剩余样本的伴随诊断研究(依据第58(2)条);


使用CE标志IVD设备,且为PMPF研究,如该研究引入了额外的侵入性或负担性操作(依据第70(1)条)。


除IVDR规定外,部分成员国可能有额外要求,建议参阅当地主管机关信息。

18
比较两个CE认证IVD产品的研究是否需要通知或申请?

若该比较符合性能研究定义(第2(42)条),则需判断是否属于PMPF研究,是否引入额外程序。


若为CE标产品在既定用途内进行比较,且包含额外侵入性或负担性程序,则需提交“通知”。

19
由学术机构主导的性能研究,是否也必须提交通知/申请?

是的。无论申办方是企业、个人还是学术机构,只要研究符合性能研究定义,就适用相同的申报要求。

20
若样本采集与分析在不同成员国进行,哪些成员国被视为“涉及成员国”?是否都需提交申请?

依据IVDR第66条,“在开展性能研究的成员国”是指:


采样地点(specimen collection site);

分析地点(specimen analysis site)。


因此:


所有进行样本采集的成员国必须提交申请;

仅进行样本分析而不采集的国家,无需提交申请;

此原则也适用于依据第70(1)条需“通知”的研究。

21
附录XIII A部分第3节中“其他性能研究”指的是什么类型的研究?是否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或通知?

附录XIII A2节的标题是“临床性能研究”,因此第3节所述的“其他性能研究”应被理解为非临床性能研究,例如分析性能研究。


然而,IVDR第58(1)、58(2)和第70条并未区分分析性能研究与临床性能研究。因此,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分析性能研究。可结合本文件附录I“IVDR下的性能研究监管路径”流程图,判断是否需要提交申请或通知。

22
若在欧盟成员国采集的样本被送至欧盟以外地区进行分析,所用IVD设备需满足哪些要求?

除非受该非欧盟国家本地法规限制,该用于性能研究的IVD仍应满足IVDR第57(1)条的要求。根据研究设计和目的,该研究还可能受到第58(1)、58(2)或第70条的补充规定。

23
根据第58(1)(a)条,“外科侵入性样本采集”是什么意思?

此类样本采集指使用“外科侵入性器械”的程序。根据《医疗器械法规》(MDR)的定义,这类器械包括任何通过手术方式穿透身体表面,或通过自然体腔开口(如口、鼻、直肠)进入体内的装置。


常见示例包括:


动脉、静脉或毛细血管采血

穿刺脑脊液或积液;

活组织检查等新鲜样本获取。

24
依据第58(1)(a)条,如何界定“仅为性能研究目的进行的外科侵入性采样”?

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于该定义:


完全独立执行的外科采样程序,其唯一目的为性能研究;

在临床手术中附加的额外采样程序,仅用于研究目的。


但不包括如下情形:


原为其他医疗用途采样,仅将剩余样本用于性能研究;

在不增加额外穿刺情况下,仅额外采集样本量的情形(如原采血导管中额外取一管血)。


尽管如此,若样本量大或其分析结果用于治疗管理,则该研究可能仍属于第58(1)(b)或(c)条下的研究,仍需申报。

25
判断样本采集是否构成重大临床风险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应基于具体情况评估,参考内容包括:


受试者人群特征;

临床状态;

采样类型、体积、频率等。


建议申办方在申请中提供对这些因素的评估说明,特别是解释为何研究不构成第58(1)条意义上的风险。

26
什么是干预性临床性能研究?

干预性研究是指测试结果可能会影响患者管理决策或被用于指导治疗的研究。


此类研究需特别注意设备可能产生的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可能导致误导性治疗,从而间接伤害受试者。

27
第58(1)(c)和第70(1)条中所述的“侵入性操作”包括哪些内容?

“侵入性操作”是指穿透身体表面或自然开口进入体内的操作。例如:


样本采集操作(如穿刺);

非采样目的的内窥镜操作等。


不局限于采样程序。对于PMPF研究,还应评估是否存在“额外负担”(详见Q32)。

28
什么是伴随诊断的性能研究(第58(2)条)?

该条适用于为确立或确认一项拟用于伴随诊断的IVD的性能而开展的研究,或对CE标识设备进行伴随诊断用途扩展的研究。


若研究中设备尚未获批或用途变更,则应“申请”;

若仅使用“剩余样本”且结果不影响治疗,则仅需“通知”。

29
所有涉及伴随诊断的性能研究都属于干预性研究吗?

不是。


若研究中不使用测试结果进行临床决策或管理(如仅验证分析性能),即不属于干预性研究(详见Q26)。

30
什么是“剩余样本”?

指在常规医疗或研究中采集后不再用于原目的、通常会被废弃的样本残余部分。


这些样本可来自组织库、生物样本库、实验库等。但若研究将样本用于治疗决策(即使样本原为剩余样本),则不再视为“剩余样本”。

31
如果性能研究仅使用“剩余样本”,是否有提交申请或通知的要求?

是否需要提交申请或通知,取决于研究目的与样本用途:


用于伴随诊断性能研究:若仅使用剩余样本,则根据IVDR第58(2)条,应向主管机关“通知”;


非伴随诊断研究:若研究对受试者构成额外风险(如额外扫描、穿刺等),即使使用剩余样本,也可能属于第58(1)(c)条要求下的研究,需“申请”;


CE标志产品的PMPF研究:若研究含有“侵入性或负担性操作”,即使使用剩余样本,也需根据第70(1)条“通知”相关成员国。


此外,无论是否通知或申请,申办方仍需确保遵守数据保护与伦理审查要求。

32
第70(1)条所说的“负担性操作”包括哪些内容?

“负担性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引起疼痛、不适或焦虑的程序;

可能带来副作用或风险的干预;

干扰正常生活的措施;

被受试者主观认为烦扰的体验。


应从受试者视角综合评估这些“额外负担”。建议申办方在临床性能研究方案(CPSP)中描述评估逻辑,并在不确定时向主管机关或伦理委员会咨询。

33
IVDR第70(1)和70(2)条所称的CE标识设备是否包括基于IVDD获得认证的产品?

是的。


这些条款适用于所有已获CE认证的IVD产品,无论其依据的是旧版指令(IVDD)还是新版法规(IVDR)。

34
CE标识的IVD产品在其原有预期用途内进行性能研究,是否适用第58(1)或58(2)条?

不适用。


若研究对象为已CE认证且在原预期用途内使用的设备,且研究目的为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则适用的是第70(1)条,需根据是否涉及“额外负担”决定是否通知主管机关。

35
在EUDAMED数据库尚未全面上线之前,如何识别性能研究?

在EUDAMED功能完善之前,成员国主管机关将按照自身程序分配性能研究识别码。


一些成员国沿用IVDD下的CIV-ID机制;其他国家可能采用新的标识编号(如PS-ID)。

36
性能研究的申请应包含哪些文件?

根据IVDR附录XIV和XIII A部分第2节,必须提交:


  • 完整的申请表;

  • 产品信息(包括标签、说明书、研究者手册等);

  • 研究协议(CPSP);

  • 风险评估报告;

  • IFU说明书;

  • 同意书模版;

  • 临床性能研究方案等。


详细清单可参考MDCG 2022-19指南及成员国要求。

37
性能评估计划(PEP)是否必须包含在申请中?

虽然IVDR并未明确要求PEP为强制提交文件,但申办方应根据需要准备该文件。主管机关可要求查阅其内容以确认研究在器械生命周期中所处阶段与研究设计的合理性。

38
如果伴随诊断研究仅使用剩余样本,申报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IVDR未明文规定应提交哪些文件。建议申办方遵循各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一般需提供:


  • 研究目标说明;

  • 样本来源与数据保护措施;

  • 数据管理与伦理审核安排;

  • 研究协议等。

39
用于满足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GSPR)的数据是否必须与附录II技术文档中的数据一致?

不需要完全一致。


申办方只需提交足够文件,以支持器械符合IVDR第57(1)(a)条所述的GSPR要求。成员国主管机关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分析报告等底层资料进行验证。

40
如何解释本次性能研究所覆盖的器械特性?

建议申办方在临床性能研究方案(CPSP)中,列出表格,明确哪些功能/特性被本次研究所涵盖,并说明:


哪些特性关联GSPR条款;

哪些特性为研究目的;

该性能研究如何覆盖这些要求。


如研究为PMPF目的,则应明确说明所验证的使用情境或额外临床信息的必要性。

41
一个性能研究的申请可以涵盖多个器械吗?

是的。申请中可包含多个器械,尤其在以下情况下:


使用多个型号或版本进行比较;

不同配置用于同一研究目的。


在申请中应清晰列出所有设备的标识和说明文件(如CPSP、标签、说明书、合规声明、研究者手册等),确保每个产品的合规路径和研究目标清晰呈现。

42
样本采集和分析分别在不同成员国进行时,申报要求如何?

如前所述,只有在成员国实际采集样本的地点,申办方才需提交申请或通知。


在分析地点所在地,如无样本采集,主管机关不要求申报。但如该分析过程本身对受试者有潜在风险(例如有结果反馈或干预),则仍需考虑申报义务。

43
如样本采集与分析在不同国家进行,在采集国是否必须翻译使用说明书(IFU)?

翻译IFU是否为强制,取决于采集国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


申办方应至少确保样本采集与处理相关的说明部分翻译为采集国通用语言,特别是影响样本质量和试剂安全使用的内容。

44
多国参与的性能研究中,何时可在成员国启动研究?

研究仅可在以下前提下于某成员国启动:


已收到该国主管机关的批准(适用于第58条);

已满足通知期(适用于第58(2)、70(1)条);

研究场所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如伦理审查、文件归档)。

45
性能研究的“开始日期”如何定义?

“开始日期”由申办方定义,一般为以下事件之一:


第一位受试者入组;

中心启动会议召开;

研究宣传资料首次发布。


请注意:研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主管机关批准或通知等待期结束时间。

46
已通知主管机关的性能研究,是否可以在30天等待期前启动?

不能。


第58(2)和第70(1)条明确规定,研究必须在通知后等待至少30天,且没有收到否定意见,方可启动。除非主管机关明确表示可提前开始,否则不应提前进行任何相关操作。

47
什么属于“重大变更(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重大变更是指那些可能对以下方面造成影响的修改:


受试者的安全或权益;

数据的可靠性或科学有效性;

研究设计的关键要素;

设备的核心性能或预期用途。


示例包括:修改CPSP、研究者手册、设备设计或研究方案。

48
何时可以提交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的提交应在研究已获得主管机关初步批准/确认通知后。


建议避免在前一项重大变更尚未完成评估时提交新的修改内容,以防审评混淆或延误。

49
研究对象设备的更换是否始终构成重大变更?

大多数情况下是。


尤其是当更换的设备具有不同的设计、性能特性、材料或预期用途时,应视为重大变更。若设备发生根本性变化,应考虑终止当前研究并提交新的申请。

50
依据第71(1)条,通知重大变更的“一周时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该“一周”时限从变更文件(如CPSP或同意书)的新版本正式签署或批准日期开始计算。


建议申办方内部清晰记录版本发布时间,并按时履行通知义务。

51
主管机关在收到重大变更后38天内未作出回应,申办方是否可以继续实施?

可以。


第71条规定:主管机关在收到通知后38日内未出具否定意见,或伦理审查未给出负面结论,申办方可实施该变更。


若主管机关启动专家咨询流程,可将评估期延长至45日。

52
若研究为仅使用剩余样本的伴随诊断性能研究,是否需报告重大变更?

不需要。


该类型研究仅需履行第58(2)条的“通知”义务,不受第71条重大变更机制约束。

53
非重大变更是否也需要通知主管机关?

IVDR对非重大变更无明确要求。


EUDAMED上线后,应在数据库中记录相关更新。在此之前,是否通知应依据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具体要求执行。

54
在结合CTR(临床试验)与IVDR的联合研究中,若修改通用文件,是否需同时向两体系申报?

视情况而定。


若文件修改(如患者信息表)同时影响IVD性能研究与药物临床试验,则应向CTR与IVDR两个体系同步提交。


但若修改内容仅影响其中一方(如药物信息风险披露),则不一定需同步通报IVDR路径,具体应按实际内容判断。

  结语

随着欧盟IVDR的全面实施,体外诊断产品的性能研究不再是“自我声明”的过程,而是一项需要严格设计、系统申报、伦理审查并具备可追溯数据路径的合规工作。


通过MDCG 2025-5的发布,主管机关明确了申办方在研究前中后的法律责任与技术要求,也为研究机构和制造商之间的角色边界提供了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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