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化妆品由**越南卫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of Vietnam,简称MOH)** 下属的**药品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Vietnam,简称DAV)** 统一监管,核心职责包括:化妆品准入申请的接收与处理、产品合规性审查、上市后市场监督及不良反应监测。
越南遵循东盟化妆品指令(ACD),**所有化妆品必须完成注册后,方可在越南境内进口、分销和销售**。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CD)
Thông tư 06/2011/TT-BYT quy định về quản lý mỹ phẩm
越南化妆品定义:接触于人体各外部器官(皮肤、毛发系统、指/趾甲、嘴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芳香、改善外观、改善体味、保护或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或制品。
① 境外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需公证);
② 越南当地进口商商业登记证书副本(需签字盖章);
③ 产品自由销售证书(CFS)(需公证);
④ 填写完整的化妆品申请表(含产品信息、全成分配方等);
⑤ 提交符合东盟化妆品指令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⑥ 提供越南当地代理及负责人、进口商及负责人的详细信息;
⑦ 提交化妆品合规声明文件;
⑧ 提供符合越南法规要求的产品标签及产品信息文件(PIF)。
英语 + 越南语

标准流程:企业注册系统账号→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资料→在线缴纳审查费用→在线接收申请处理结果
DAV详细处理节点:
① 提交资料并缴费后,DAV 1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资料;
② 资料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签发化妆品收据编号;
③ 资料不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仍不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发出拒绝通知;
④ 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补充文件的,申请自动失效,需重新提交申请并缴纳费用。

官方费用: 500,000越南盾/产品(如有)
审核周期: 官方收到费用后4-16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实际处理为准。

A:根据越南法规第10条规定,化妆品产品公告受理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A:可以续期。如需继续在越南市场销售该产品,必须在受理通知书到期前,重新提交产品公告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续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