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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EU)2017/746附件一第9.1节第(a)点和第(b)点、第9.3节和第9.4节第(a)点中规定的所有性能特征 | 1.性能特性的测定应与最先进的装置直接比较。用于比较的装置应为一个带有CE标志的装置(如果在性能评估时在市场上)。2.用于测定性能特征的试样状态的装置应为带有CE标志的最先进装置。3.如果差异结果被确定为性能特征确定的一部分,则应尽可能通过以下一项或多项解决这些结果:4.性能特征的确定应在相当于欧洲总体的总体上进行。 |
| 5.作为所需风险分析的一部分,应在对低阳性样本的重复分析中确定导致假阴性结果的整个系统故障率。 |
| 6.对于拟与血浆一起使用的装置,制造商应使用制造商指示用于装置的所有抗凝剂验证装置的性能,至少50份血浆样本(对于拟用于检测和/或定量传染源的装置,25份阳性和25份阴性)。 |
| 7.制造商应选择待评估的潜在干扰物质,同时考虑试剂的组成和装置的配置。 |
| 8.对于用于检测抗原和抗体的装置,制造商的批次测试标准应确保每一批次一致识别相关抗原、表位和抗体,并适用于所要求的样本类型。9.制造商用于一线分析的批量释放试验应包括至少100个相关分析物阴性的样品。 |